《電商法》正式落地,中小商家該何去何從?

發布日期: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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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經歷了五年立法和四次審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落地實施。這部電商行業的專屬立法對一些電商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合規經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幾天,不少起飛頁商家也在咨詢相關問題,因此小飛特地研究了下該部法律,就法律法規的一些強制性要求進行了解讀,希望能幫助商家答疑解惑、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么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法》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是說,只要你在網上賣東西,無論是自建網站,還是借助微店、淘寶、朋友圈等渠道,都可以被稱為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商法》的適用范圍:


《電子商務法》所說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電商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都作出了哪些規定?



1.「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解讀:凡是電商經營者都要辦理營業執照(上述4種情況除外)。 如果電商經營者不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以下罰款。要說明的是,辦理營業執照遠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復雜,準備好相關材料去工商局辦理即可,如果資料準備齊全,一般跑一次就可以了。


2.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享受「稅收優惠」

《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解讀:這是大家關注的一個熱點。很多個人賣家認為,此項規定會將讓他們的利潤微薄、難以為繼。其實,我國對個體工商戶(線上&線下賣家)采取的征稅形式主要是核定征稅制,在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后,實務中很多個體工商戶(包括小微企業)并沒有很高的稅務成本。就稅收問題而言,此次《電商法》應該主要是從法律層面明確一個態度---線上線下同等對待,后期國家的具體稅收政策才是關鍵。


3. 依法「出具發票」

《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讀:對于中小商家來說,這可能會使營運成本增加(諸如17%的增值稅)。但是其實該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到底是必須出具發票,還是可以使用其他單據,到底是結算過程中自動為消費者開具發票,還是僅應消費者要求才開具發票。當然,開具發票是我國稅收體制下必須遵守的的合法行為。


4.「證照與條款」必須首頁公示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解讀:商家的營業執照、ICP備案、行政許可、用戶隱私政策等信息(或鏈接標識)應在網站首頁公示,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商家也應在首頁給予說明。 


5. 商家店鋪關閉需「提前三十天持續公示」

《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解讀:如商家店鋪需要關閉,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的積分、優惠券等權益。因此《電商法》作了以上規定,商家可以在公示信息中對具體關閉時間、未使用的積分、優惠券等權益處理方案進行說明。


6.「刷單」涉嫌違法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解讀: 雇水軍刷好評幾乎成為了電商行業“潛規則”。《電子商務法》出臺后,該類行為將被嚴厲禁止。商家不得隨意刪除消費者對于商品的評價,尤其是負面評價。嚴重違反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7.「個性推送」合法,但不能違法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解讀:依據消費者興趣愛好進行推送依然被提倡,但是利用大數據“殺熟”將涉嫌違法,同時用戶或將有權選擇不接受依據其個人特征獲得個性推送的權利。如有違反則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50萬罰款。


8.禁止「搭配銷售」陷阱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解讀:「搭配銷售」將不能作為默認勾選項,需經過用戶同意勾選后方可出售。如有違反則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50萬罰款。


9.「用戶隱私+信息安全」是第一要義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解讀:企業有義務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如若違反,則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為什么會有《電商法》的出現?簡單來說,國家希望通過立法實現"兩頭管理"---對小賣家設立準入門檻、給大平臺增加責任,以便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實現平等對待線上線下經營者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來說,政府對電商行業一直秉持著寬容引導的態度(從淘寶和微商的發展壯大中就可見一斑),但這過程中確實出現了不少問題,比如一些不良的中小賣家渾水摸魚,提供劣質的商品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一些大平臺也不時出現欺客情況,比如近兩年的"旅游平臺默認搭售"行為等。電商行業的監管、規范勢在必行,《電商法》的出臺正是為了起到這樣的作用。

總的來說,《電商法》的意義在于建設一個有監管、有秩序的電商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對中小商家來說,這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機遇。希望廣大商家能將更多精力放在改善經營行為上,靠購物體驗培養消費者黏性,打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同時努力沉淀自己的供應鏈,向品牌化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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